2007年11月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贵宾与金卡的风波
田浩 高志海

  定点消费  获取金卡
  风华正茂的张艳(化名)是北京东方形象策化有限公司的首席策化师。为了节省出买菜做饭的时间,她经常在路边的饭店餐厅就餐。
  2005年4月23日下班后,她走进了离公司不远、且刚刚开张的北京长寿餐饮有限公司金杯餐厅(以下简称金杯餐厅)。
  她选好餐位,拿起菜单浏览时,一名笑容可掬的服务员走过来,向她介绍该店开业酬宾的优惠餐饮项目。
  张艳记得很清楚,按服务员所说,她若能从即日起的一年内,在该餐厅累计消费满3000元,便可换取该餐厅贵宾金卡一张。而此后若她再来此餐厅就餐,只要结账时向收银员出示金卡,她即可享受8.8折的优惠。
  此后,张艳就经常到金杯餐厅就餐。

  节外生枝  纷争突起
  2006年3月20日,张艳分别点了酒水、烤鸭和少量海鲜。消费完毕后的结账单显示,她当天的消费金额为316元。而累计账单告诉她,这316元是她满3000元后的第一次消费。
  拿着这张最新的消费账单,张艳提出了换取贵宾金卡的要求。金杯餐厅表示,她只需交纳50元押金,即可领取金卡。张艳马上交钱办理了金卡,然后提出:将当日的账单按8.8折计算,以实现自己的贵宾权利。
  新账单显示:张艳需付的餐费为304.84元。张艳大惑不解,这哪里是8.8折?张艳叫来服务员询问后被告知:该餐厅当晚发放的金卡后面已明确“酒水、烤鸭、海鲜不享受打折”。张艳提出,金杯餐厅当时介绍优惠项目时未向她说明该情况,要求金杯餐厅兑现此前的全单8.8折承诺。金杯餐厅工作人员态度明确地表示:不行。
  无奈之下,张艳于2006年5月走进了法院。她认为金杯餐厅的行为明显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,故要求金杯餐厅向她公开赔礼道歉,退还押金50元并双倍返还所收餐费6608元(其中2006年3月20日前暂算3000元,3月20日为304元)。
  在一审法院的法庭上,金杯餐厅的代理人辩称:被告所有服务人员在推销金卡时都对该卡的情况进行了说明,而且全国餐饮业没有一家餐厅是所有消费内容都打8.8折的,这是常识。有的餐厅规定了用贵宾金卡的用卡时间,有的规定了用卡项目,被告的贵宾金卡只是酒水、烤鸭、海鲜不打折,95%的菜都可以打折。
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:原告称在办理贵宾金卡时,被告餐厅未告知其酒水、烤鸭、海鲜不享受8.8折优惠,但酒水、烤鸭、海鲜不享受打折符合餐饮行业的惯例,且被告在向原告推荐贵宾金卡时,并未隐瞒主要事实,不存在欺诈情形。再者,原告到被告处就餐的主要目的应是享受餐饮服务,并非兑换贵宾金卡。被告餐厅为原告提供了就餐服务,原告理应支付相应就餐费用。据此,一审法院于2007年2月判决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上诉中院  二审改判
  面对一审判决,张艳决定上诉。2007年4月25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:金杯餐厅与张艳签订的《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》属于饮食服务合同,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合法有效。双方当事人应按《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》的约定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。张艳按照《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》的约定,在一年内消费满3000元后,申请领取金杯餐厅年度8.8折金卡一张。该金卡对全单8.8折优惠进行了变更,增加了酒水、烤鸭、海鲜除外的条件。该金卡系金杯餐厅印制,其内容不符合张艳与金杯餐厅关于《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》的约定,且张艳未在该金卡上签字认可,亦未再使用过该金卡,该金卡的内容并非张艳的真实意思表示,双方未对该金卡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,故该金卡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。张艳收到该金卡后,当日消费316元。金杯餐厅未按《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》的约定,对张艳当日消费的全单进行8.8折优惠,已构成违约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艳的诉讼请求有误,应予纠正。张艳已于2005年4月23日至2006年3月20日期间,接受了金杯餐厅提供的3316元饮食服务,故张艳要求金杯餐厅双倍返还已付餐费的主张,不予支持。酌定张艳在金杯餐厅实际消费的3316元按照8.8折进行优惠,作为金杯餐厅向张艳的违约赔偿金,即金杯餐厅应退还张艳现金397.92元。
  日前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一、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;二、金杯餐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艳经济损失人民币397.92元;三、驳回张艳其他诉讼请求。